时间:2022年1月19日8:30
主题:通报《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实施有关情况
地点:南通市新闻发布中心
发布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二级调研员段土生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焦广琪
南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尚军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志祥
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智
主持人:南通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锦南
周锦南: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近年来,为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区域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我市大力推进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的交通基础建设,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大交通格局正逐步形成。目前,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经过相关单位较长时间的建设,我市轨道交通1号线将于2022年三季度投入试运营,与此相关的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为保证轨道交通规范有序的运营、管理,我市制定出台的《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2022年2月1日施行,为方便新闻媒体和市民朋友们全方位的了解该《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我们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
我们邀请到了: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二级调研员段土生、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焦广琪、南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尚军、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志祥、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智为我们解读相关情况。
今天的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请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二级调研员段土生就《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主要内容、贯彻实施要求进行发布;二是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焦广琪介绍《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情况。三是进行记者提问。
首先,请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二级调研员段土生给大家介绍《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主要内容、贯彻实施要求等方面情况。
段土生: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计划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一号线与二号线争分夺秒建设的当下,《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构建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监管体系,促进轨道交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会议安排,我向大家介绍《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主要内容和贯彻要求。
《条例》的立法工作于2021年3月启动,从组织、起草、调研、修改、论证,到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仅仅花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实属不易。《条例》立法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公司及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协调配合,凝聚智慧,攻坚克难,为此付出了许多艰辛的努力,最终形成了一部切合实际、规范性强、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保护区管理、运营服务、安全和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1条,重点对以下内容做了规定:
(一)确立《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轨道交通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义务等。同时,为了提高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效率,《条例》授权轨道交通公司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明确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铁路、公路等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明确换乘枢纽、公交车站等公用设施用地。
(三)严格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条例》建立了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管理制度。明确了在建和建成线路的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以及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特定施工作业应当履行的相关手续。《条例》还确立了控制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由轨道交通公司开展日常巡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四)提升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条例》规定相关部门要制定并公布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设置爱心专座、开设母婴室、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便民服务设施,保障乘客权利。为了保障乘客权益,《条例》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进一步为乘客提供更为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出行服务。
(五)强化轨道交通安全和应急管理。《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乘客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在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进行安全评估工作,并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条例》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以保障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市政府办公室已于2021年12月31日编制印发了《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条例》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严格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规定了相关主体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施工单位、乘客等其他责任主体实施影响环境卫生、运营秩序,以及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安全、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条例》贯彻实施建议
在《轨道交通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当务之急就是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下面,就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再提几点建议:
(一)全方位深入宣传《条例》精神。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与城市中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对提升城市竞争力,提高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送法进地铁站点、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多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讲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使《条例》的规定与精神在广播上有声音、在电视上有影像、在报纸上有文字、在网络上有专题,以此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轨道交通的宣传、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二)认真组织《条例》相关执法培训。俗话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将《条例》落实到位,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树立《条例》权威、督促和保证《条例》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和必要措施。因此,我们要积极通过专家辅导、集中学习、现场指导、交流互动等形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让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职责。轨道交通公司要对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等专项培训,分门别类,专题辅导,增强安全意识,夯实法律基础,强化工作监督,切实提高执法管理能力,依法规范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各相关执法主体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健全执法工作体系,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真正形成建设者依法建设、管理者依法管理、执法者依法执法的良好局面。
(三)制定配套制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将按照《条例》要求强化保障和监督工作,将《条例》的各项规定逐条分解,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构建轨道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同时会同其他部门督促轨道交通公司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及时监督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和检查、处理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隐患行为。制定、公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齐心协力,细化举措,共同推动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同志们!南通轨道交通1号线即将建成,我市建设轨道城市的梦想也即将成为现实,进入人民群众翘首以盼的地铁时代。届时,欢迎在座的媒体朋友们前往试乘,体验乘着地铁穿城而过的飞驰与激情,感受轨道交通给城市带来的风景与活力。
最后,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祝各位领导、媒体界的朋友们身体健康、事业顺利、阖家幸福!
周锦南:
接下来,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焦广琪介绍《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情况。
焦广琪: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根据本次发布会安排,我简单介绍《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情况。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批准的立法计划,《条例》作为我市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召开立法启动会,组织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班子。市交通局、轨道交通公司及其委托的律师立法团队承担《条例》草案的初步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全程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文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并先后10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修改情况,获得了及时指导;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和市委政法委(法学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发送条例草案修改文稿征求意见,其中,市政协专门召开了立法协商座谈会,充分发挥了政协立法协商的作用;在南通发布、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条例草案修改文稿,向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轨道交通沿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邀请省内外立法咨询专家专题研究论证,委托轨道交通公司向轨道交通设计、建设、监理等专业技术单位和业内专家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葛主任带队赴轨道交通运营分公司、轨道交通一号线、集成村样板段等地开展调研座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市司法局、交通局、轨道交通公司等相关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近50次的讨论、会商、修改,付出了大量心血。9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9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9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了《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周锦南:
现在,进入媒体提问环节,请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情况的记者朋友举手发问。
记者提问:
请问目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大背景下,以及国内个别城市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地铁安全事件发生后,我们的《条例》对疫情防控、灾害应急等作了哪些规定?
严尚军:
《条例》(草案)形成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前,《条例》立法起草专班进行了大量调研、征求意见座谈会等系列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公众、行政机关和专家意见,在市政府审议阶段,根据市卫健委的建议,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加入了疫情防控应对相关条款。目前表现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句“按照卫生学要求和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标准,设计、建设轨道交通工程通风系统”,在规划、建设阶段,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疫情防控的要求融入到设计建造标准中。同时,《条例》第三十五条乘客禁止性行为第(十一)项也规定了,禁止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未按要求佩戴口罩”。
今年国内个别城市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地铁安全事件发生后,我们的《条例》在已有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又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加入“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并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以全面保障轨道运营安全。
记者提问:
请问《条例》在保障乘客权益方面作出了哪些相关规定?
焦广琪:
轨道交通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的服务。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将保障乘客权益作为一项重点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为了方便残疾人等进站乘车,《条例》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功能完好,工作人员为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为了满足老年人等特殊乘客的出行需求,《条例》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爱心专座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在有条件的车站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开设母婴室等,为母婴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考虑到车站是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条例》还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救护设施,对突发疾病等情况提供救助和处置。
同时,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式大量推广运用的大环境下,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便利,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引导服务。
记者提问:
市轨道公司作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为《条例》施行做了什么准备?
王智: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为履行好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职责,首先,根据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了配套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针对《条例》第三章“保护区管理”部分内容,我们组织设立了“地铁保护办公室”专职负责地铁保护相关工作;制定了《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控制保护区巡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范保护区管理流程;先行谋划,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准备工作,在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设置好标志。其次,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好安全职责。针对《条例》第五章“安全和应急管理”部分内容,我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积极对接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制定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网格化+信息化+铁脚板”管理举措,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检查,组建应急抢险队、储备应急物资、强化应急培训和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此外,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健全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保障机制。根据《条例》相关要求,配合制定《南通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南通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轨道公司将根据《条例》和《守则》《规范》要求,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人员的培训管理,通过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各方面的问询和投诉,广泛听取乘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规范化运营管理水平,努力为广大乘客提供精细化、品质化的地铁出行服务。
周锦南: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请有采访需要的记者与相关部门联系采访。
谢谢大家的参与!